实用新型专利定义和保护的范围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所述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

(一)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以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确定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等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二)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复合层     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

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包括:

(1)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

(2)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

(3)将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

(三)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包括:

(1)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

(2)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

(3)产品表面的文字、符号、图表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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