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和商标注销有什么不一样?你还分不清吗?

商标注销和商标撤销,这两个词只有一字之差。不过对于很多人来说,平时交流沟通的时候如果不太注意,大概也不会注意到两者的区别。

然而如果真的仔细想一想,虽然能确定在法律上两者肯定存在区别,但它们具体有什么区别,又好像不太清楚。

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它们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

首先,我们从名词解释的角度来看看它们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商标注销

商标注销是指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请,将注册商标注销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申请商标注销者,应当主动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注销手续,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商标撤销

商标撤销通常是因为商标在部分条件不足的情况下注册成功,但商标局查阅审核后,商标局会依职权撤销该商标;商标撤销分为使用不当撤销、注册不当撤销以及争议撤销三种。

相比较而言,商标注销带有主动色彩,是由企业或个人主动进行的行为;而商标撤销相对被动且具有强制性,通常是因违反商标法而发生的。

那么商标注销和商标撤销分别是在哪些具体情况下发生的呢?

商标注销:

注册商标的注销主要是因为注册商标十年有效期届满。商标权利人在续展、宽展期内没有办理续展,导致商标局默认权利人不再主张对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注销了该商标。还有一种情况是权利人不想再使用该注册商标,主动申请注销商标。

但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商标注销的情况少之又少,毕竟相对于进行注销,商标交易能够更大的发挥商标的价值,也是一种可选的处理闲置商标的途径。

但是,如果想要进行商标转让,也要注意避免商标在转让前被“撤三”。

商标撤销:

1、连续三年不使用或沦为通用名称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2、不规范使用,随意变更字体图案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总的来说,如果不想发生商标被撤的情况,那么在我们将商标投入使用的时候,应当规范使用商标,不要随意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进行变更。如果遇到需要变更的情况,也应及时到商标局进行变更操作。

此外,还要注意避免以下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以防无法提供有效的使用证据,导致商标被“撤三”。

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仅作为赠品使用;

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最后,还有一点需要明确:商标被撤销后,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注册商标主动注销则没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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